進入內容區塊

新北市平溪區公所

 
  • FB
  • line
  • 友善列印
  • 字級設定:
中央內容區塊

公告訊息

函轉內政部於111年4月22日以台內團字第1110280410號令訂定發布之「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」
發佈日期
2022-05-03
發佈單位
平溪區公所
類  別
公告訊息
公告日期
2022-05-03
主辦單位
平溪區公所
公告內容


內容:
一、申請對象: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合作社(不含農業合作社),符合最近一年度考核評列乙等以上或新成立未滿一年,且其貸款用途以營運所需之資本性支出、週轉金或履約保證為限者。
二、補助貸款利息利率限制:補助貸款利息按年利率計算,最高為百分之2。合作社向各承貸金融機構、儲蓄互助社所貸之利率低於百分之2者,依實際貸款利率補助。
三、補助上限:每一合作社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。但專案簽准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申請程序:合作社應取得承貸金融機構、儲蓄互助社之核貸資格並已撥款至帳戶,始得送件申請利息補助。
五、申請時間: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請為原則。
六、申請應備文件: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或參閱附件。
七、申請程序:
       1.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,內政部提出申請。
       2.直轄市、縣(市)級合作社,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。
       3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先行審核並擬具審核意見,經審核符合規定者,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內政部核辦。
內容詳參附件。
相關附件
  • PDF
  • 瀏覽人次:49 人
  • 更新日期:2022-05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