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土地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。
二、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還;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,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。
三、若有相關疑問,歡迎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線洽詢。
二、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還;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,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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